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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辦公廳日前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基礎設施建設使用臨時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切實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穩定經濟增長的決策部署,針對地方和企業反映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臨時用地難題,進一步完善政策舉措。
據自然資源部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司有關負責人介紹,《通知》堅持問題導向,聚焦企業用地訴求,從四方面精準施策打通政策“堵點”。一是基礎設施建設使用臨時用地期限不滿四年的,可以繼續使用。在臨時用地法定最長使用期限內,對于首次申請使用期限不滿四年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使用臨時用地,允許用地單位申請繼續使用,但總期限最長不超過四年。二是對于臨時用地申請繼續使用的項目,可以根據使用和復墾情況,將不再繼續使用的部分扣除,按照縮減后的范圍辦理審批手續;對于繼續使用的部分,可不再重復審查土地復墾方案。三是優化系統功能,避免信息重復報送。在臨時用地信息系統中增加“繼續使用”功能,經批準繼續使用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批準后20個工作日內錄入繼續使用的信息,不需重復錄入項目完整信息。無需繼續使用的臨時用地,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督促臨時用地使用人按規定開展復墾工作,及時更新復墾信息。四是主動對接,服務企業用地需求。《通知》要求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充分聽取企業訴求,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完善工作規定,優化臨時用地審批管理,積極服務支撐基礎設施建設。
該負責人指出,《通知》強調各地要依法合規履職,嚴守政策“底線”。一是明確適用范圍。申請繼續使用的臨時用地,應當符合臨時用地使用要求、不改變用地位置和批準用途、不擴大用地規模和使用范圍,由具備相應審批權限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使用年限連續計算且總期限不超過四年。二是重申復墾責任。強調對縮減使用范圍申請繼續使用的臨時用地,確有需要的應重新明確復墾要求,到期后落實復墾責任;對不再繼續使用的部分,應按照復墾方案,在原規定期限內完成復墾任務。三是壓實監管責任。明確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統一審核把關,重點關注用地規模大、占用耕地多的臨時用地。對不符合《通知》規定的,不得繼續使用,并加強業務指導,督促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時解決遇到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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