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外地出差 能不能接受住宿安排
應邀去外地參加涉企服務活動,如果要留在當地過夜,住宿問題如何解決不違紀?對方盛情安排的高檔酒店,能欣然笑納嗎?
針對公職人員去外地出差都會遇到的“差旅住宿”問題,《廣州市政商交往若干場景行為指引及答疑(第一批)》(以下簡稱《指引》)分門別類給出了詳細解答,并清晰直觀列出可以開展事項、禁止事項,為公職人員出差住宿指明方向,劃出“紅線”。
● 可以開展事項
1.因工作需要或組織方統一安排住宿的,可以與企業人員在同一家酒店住宿,也可以由企業協助安排住宿,按照規定標準及時結清費用;
2.到住宿價格季節性變化明顯的城市開展涉企服務活動和重大商務活動,可在旺季按照一定比例適當上浮住宿費限額標準;
3.參加重大外事活動、國際論壇、企業家峰會等特殊公務活動和重要商務活動,參會人員統一入住的酒店住宿費超過限額標準的,應事前請示 報告、嚴格審批把關,確因工作需要的經批準可以入住相應酒店。
● 禁止事項
1.不得違規由企業支付應由單位和個人承擔的差旅費用;
2.不得安排或入住高檔套房;
3.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用。
案例問答
基本情況:某市直單位負責人周某與民營上市企業董事長一同參加在海南舉辦的國際經濟論壇,主辦方將某五星級酒店作為論壇舉辦地并統一安排參會人員在該酒店住宿,因房型緊張,周某入住了酒店商務房。在酒店入住期間,周某接受同行企業負責人邀請在酒店參加KTV娛樂活動。
執紀者說:應當在住宿費限額標準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1.周某可否入住主辦方安排的五星級酒店?如該酒店住宿價格超過規定標準,原則上應在周邊按照對應職級標準自行選擇賓館住宿。如主辦方統一提供住宿并承擔費用,且符合有關規定,經提前請示報告可以入住。確因工作需要必須集中入住相同酒店,且費用超出標準,須事先報經本單位財務部門批準。
2.周某可否入住酒店商務房?根據相關規定,出差人員住宿以單間或標準間為主,正、副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可住普通套間。周某不得接受超標準住房,應當在住宿費限額標準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如周邊無合適酒店以供預訂,且該酒店已無其他房型可供調換,周某應當提前向單位進行請示報告,超過限額標準的部分費用自理。
3.周某可否接受企業負責人邀請參加娛樂活動?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職人員不得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周某該行為涉嫌違紀。
相關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發〔2013〕13號)第十四條,《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第十二條,《市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穗財編〔2015〕187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穗財編〔2014〕17號)第十一條等規定。
政企人士、專家學者熱議《廣州市政商交往若干場景行為指引及答疑(第一批)》
差旅住宿有了“操作指南”“住在哪”“哪些能報”不用再愁
“以后去外地出差,不用為住宿問題煩惱了”“《指引》實操性很強,有效解決了‘哪些能住’‘哪些能報’‘哪些會違紀’的認識問題”……圍繞新出臺的《廣州市政商交往若干場景行為指引及答疑(第一批)》,連日來,記者采訪了多位專家學者、政府官員以及企業界人士結合工作實際發表見解、暢談感受。
受訪者紛紛稱贊《指引》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指導性,符合當前經濟形勢和政商關系發展的現實需要,為推動公職人員在政商交往中做到親而有度、清而有為提供了清晰指引和有力支撐。
中共廣州市委黨校政治學與法學教研部副主任、教授秦攀博:
解決“哪些能住”“哪些能報”認識問題 為構建親清政商關系提供指引
“《指引》出臺正當其時,既是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把構建親清政商關系落到實處’的實際舉措,也是契合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構建親清政商關系’的具體部署。”秦攀博表示,以政商交往中涉及的“差旅住宿”行為為例,《指引》發揮了重要作用,具體而言體現在三大方面,“一是信號燈,對親清政商交往的正當差旅住宿給予支持,激勵積極擔當作為。二是指示牌,指明親清政商關系的要求是‘親而有度、清而有為’,既要有方向感,也要有邊界感,既要有親近感,也要有清廉感,做到親親切切、清清楚楚、清清白白。三是組合拳,把差旅住宿的政策解釋和行為指引相結合,紀律條款和案例問答相結合,相關依據和‘紅線’提醒相對照,正面和負面清單相對照。”
分析以往在政商交往中容易出現的問題,在秦攀博看來,“一是不敢親近交往,二是不會親切交往,三是不善于清爽交往。”這可能反映了政策解讀不夠精準,法規認識不夠全面,行為指引不夠清晰,“紅線”提醒不夠醒目,案例場景不夠典型。例如,針對差旅住宿方面,參加涉企活動,有的公職人員與企業人員不敢入住同一家酒店,擔心住近了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有的不愿入住同一家酒店,擔心住宿超過規定標準不能報賬;有的不善于拒絕企業支付費用,不精于處理政商關系。《指引》出臺,有利于解決“哪些能住”“哪些能報”“哪些會違紀”的認識問題。
“概括而言,《指引》發揮了‘指示牌’‘導航圖’‘事故段’全方位提醒、協同式指引的作用。”秦攀博舉例說,《指引》關于“參會人員統一入住的酒店住宿費超過限額標準”的解釋,列出“重要活動、統一入住、事前請示、嚴格審批、工作需要、經過批準”關鍵節點,既體現了實事求是的態度,又體現了嚴格管理的原則。
廣州市發展改革委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處處長劉夏青:
規范公職人員差旅住宿行為 有效提升公正性廉潔性
“《指引》的發布,對于規范政府公職人員的差旅住宿行為意義深遠。”劉夏青表示,具體而言,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有利于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正負面清單明確哪些行為是允許的,哪些行為是禁止的。在與企業出差前,可以直接明確告知企業出差的具體要求,避免出現信息不對稱,同時明確表達標準、坦誠相待,也促進了與企業的關系,有助于增進與企業的感情。二是有利于更好開展工作。以往出差還要時刻注意是否違反規定,甚至要反復跟財務確認,擔心回去無法報銷。現在明確了具體標準,可以把主要精力集中到工作中,不用再擔心住宿的問題。三是有利于提高干部防腐拒腐的能力。以前出現過個別干部出差超額部分由企業墊付、超標準住宿等問題,現在有了非常詳細的指引,就能夠預防發生相關違紀行為,如接受企業支付的差旅費用、入住高檔套房等,從而維護公職人員的廉潔形象。
劉夏青坦言,在以往的政商交往中,存在邊界不清晰、住宿超標、監督機制不足等諸多問題,“一是邊界不明確。以往在政商交往中,公職人員與企業之間的邊界不夠清晰。例如,有時難以界定哪些費用應由企業承擔,哪些應由政府或個人承擔。二是住宿超標問題。在差旅住宿方面,有時會出現入住遠超規定標準的高檔酒店或套房,這不僅違反了節約原則,也可能引發公眾對公職人員廉潔性的質疑。三是監督機制不足。過去有些單位有效監督不足,導致一些官員在差旅住宿中存在無發票報銷等違規行為。”
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劉夏青舉例說,“一次去貴州黔南州某個地市參加糧食產銷合作會議。當地為拉動經濟,統一安排住在比較偏遠的一家新酒店,但是費用超過出差標準。由于位置偏遠,會議召開地點周邊只有這一家酒店,而當地交通欠發達,離市區車程需要40多分鐘,但為了不超標準,我們只能到離市區近的鎮上住宿。為了趕次日一大早的會議,不得不預留足夠時間”。針對差旅住宿方面,《指引》明確有關費用自理的規定,給劉夏青留下了深刻印象,“《指引》中提到‘確因工作需要必須集中入住相同酒店,且費用超出標準,須事先報經本單位財務部門批準,超過限額標準的部分費用自理’,這一規定強化了個人責任意識,確保了費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也保護了干部的廉潔性。”
《指引》還明令禁止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活動。劉夏青舉例說,“《指引》中關于‘公職人員不得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的規定,對于維護公職人員的公正性和廉潔性至關重要。”同時,《指引》還明確了審批和監督機制,強調了事前請示報告和嚴格審批把關的重要性,這有助于提高公職人員在差旅住宿過程中的規范性和合規性。
“站在公職人員的角度,這份指引的出臺有助于提高我們個人在差旅住宿過程中的自律性,同時也提供了明確的行動指南,有助于構建更加健康、透明的政商關系。”劉夏青說道。
廣州市總商會副會長正佳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謝萌:
為企業明確公務接待標準 提升公務接待活動透明度和公開性
“在目前艱巨繁重的經濟恢復和改革發展的背景下,《指引》的出臺為企業提供了更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有利于保障企業合法權益,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謝萌表示,尤其是《指引》中關于差旅住宿方面的具體規定,為差旅費管理提供制度保障,有助于確保管理的合規性和有效性,維護公職人員在社會上的形象。《指引》列明的具體案例及分析,為接待企業和公職人員提供生動的示范和借鑒,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執行相關規定。
謝萌指出,以往在招待政府官員時,由于缺乏清晰的政商交往指引,企業可能難以把握尺度和界限,容易出現一些不合規的行為,例如可能存在超標準安排住宿的情況,“《指引》劃定了政商交往清晰的‘紅線’,為企業明確公務接待的標準,提升政商交往和公務接待活動的透明度和公開性。”另外,《指引》體現了對政商交往和公務接待活動的監督力度、執紀溫度,可以有效防范和遏制腐敗和浪費現象的發生。
令謝萌印象較為深刻的是,《指引》對政商交往特殊情況下的規定,體現了實事求是的精神和靈活性、人性化。以住宿價格季節性變化明顯的城市為例,《指引》允許在旺季時住宿費限額標準適當上浮一定比例。“這一規定充分考慮了旅游旺季時酒店住宿資源緊張、價格普遍上漲的客觀情況,避免了因嚴格執行固定標準而導致的住宿困難或超支問題,體現了政府對實際情況的深入了解和人文關懷。”
此外,謝萌也建議,可以對偏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的公務活動,在交通、餐飲等方面給予一定的便利和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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