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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市資訊】山西一煤礦發生事故:20多人受處分

日期:2021-02-03 人氣:5942
山西陽城陽泰集團晶鑫煤業股份有限公司武甲分公司 “10·10”較大墜人事故調查報告

2020 年 10 月 10 日 7 時 03 分,山西陽城陽泰集團晶鑫煤業 股份有限公司武甲分公司(以下簡稱武甲煤礦)井下西軌道大 巷 2034m 處聯絡巷矸石倉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較大墜人事故, 造成 3 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 411.254 萬元。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 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專家論證、技術認 定及綜合分析,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 接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人和 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以及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一)陽城縣陽泰集團實業有限公司概況
陽城縣陽泰集團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泰集團)位于 晉城市陽城縣西河鄉郭河村,2005 年由陽城縣國有資本投資運 營有限公司、陽城縣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和山西煤炭運銷集團 晉城陽城有限公司共同出資組建。
公司注冊資本金 1.118 億元, 陽城縣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有限公司持股 59.5%,陽城縣城鎮集體 工業聯合社持股 30.6%,山西煤炭運銷集團晉城陽城有限公司持 股 9.9%。
(二)武甲煤礦基本情況
1.礦井概況
武甲煤礦隸屬于陽泰集團,位于陽城縣芹池鎮武甲村,是 山西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整合工作領導組辦公室以晉煤重組辦 發〔2009〕42 號文件批復的單獨保留礦井。
礦井生產能力為 120 萬噸/年,井田位于陽城縣西北部,距離陽城縣城約 30km,井田面積 13.3401km 2,批準開采 3 #、15 #煤層。
2.持證情況
武甲煤礦為證照齊全有效的生產礦井
3.安全管理機構設置情況
武甲煤礦配備有礦長、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機電副 礦長、總工程師、通風區隊長、防治水助理、通風副總、地測 副總,下設生產技術科、安監科、地測科、通風瓦斯科、調度 室、監控室等 16 個職能科室;設有綜采隊、綜掘隊、開拓隊、抽放隊、機電隊等 10 個隊組。
4.生產系統基本情況
5.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基本情況
(三)事故地點及相鄰區域基本情況
事故發生地點位于西軌道大巷 2034m 處聯絡巷矸石倉上口。 
1.事故區域巷道情況
2.2034m 處聯絡巷施工情況
3.矸石倉設計情況
4.矸石倉施工及上口封口情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0 年 10 月 9 日 18 時左右,武甲煤礦生產副礦長張國鋒 安排開拓隊班組長吉虎山,晚上上班時再去查看矸石倉上面的 防護做的是否牢固。
10 月 9 日 22 時 30 分,開拓隊隊長馬占紅在隊部主持召開 10 月 10 日零點班班前會,開拓隊當班共出勤 24 人,另有安監 科兩名安檢工參加班前會,參會人員共計 26 人。
馬占紅和副隊 長李學社布置了工作任務。
當班分兩組作業,第一組 12 人(含 安檢工朱愛兵),在西軌道大巷 11 #聯絡巷以里和西膠帶大巷機 尾斜巷清理巷道,由班組長吉虎山負責;
第二組 14 人(含安檢 工邢二兵)在 3105 進風順槽進材料、安裝膠帶機、處理膠帶邊 毛線,由班組長上官建軍負責。
9 日 23 時,作業人員開始入井。
第一組 12 人行至西軌道大 巷 11 #聯絡巷口處,吉虎山將作業人員分成兩個小組,常晉鋒、 蘇傳參、張文兵、焦向兵 4 人去西膠帶大巷機尾斜坡平整巷道, 李學社巡查完后與 4 人同去。其余 7 人(吉虎山、郝海豐、楊 軍鋒、原成定、張太平、上官海豐、朱愛兵)去西軌道大巷拆 膠帶機。7 人行至西軌道大巷 1900m 處附近開始作業,一共拆除 了約 70m 膠帶。
10 日 6 時許,吉虎山再次分工,原成定、張太平、楊軍鋒、 郝海豐在西軌道大巷風門以西分段整理材料、清理巷道,上官 海豐在西軌道大巷 2034m 處聯絡巷內拆綜掘機轉載機架上的托 輥,安檢工朱愛兵也在該聯絡巷內。
約 6 時 40 分,楊軍鋒和郝海豐正在碼放皮帶管架,吉虎山 走過來,叫上郝海豐一起到達西軌道大巷 2034m 處聯絡巷內, 又喊上與上官海豐在一起的朱愛兵,隨后 3 人一起走到矸石倉 上口柵欄前,郝海豐將柵欄打開,3 人一起入內查看矸石倉情況。上官海豐在距矸石倉上口 14.6m 處拆轉載機架上的托輥,斷斷 續續聽到 3 人說,下步擴倉時不知怎么施工,不知是炮采還是 怎么干。大約 20 分鐘后,上官海豐聽到郝海豐說:“頭暈的, 頭暈的”,上官海豐抬頭看到兩個身影彎身在矸石倉上口,瞬間 掉下矸石倉,上官海豐就跑到柵欄處,看到矸石倉上口的木板 錯開了一個口,看不見人,第一感覺 3 人都掉下去了。
(二)事故報告情況 
10 月 10 日 7 時 10 分,開拓隊副隊長李學社在井下向調度 室匯報,西軌道大巷 2034m 聯絡巷矸石倉發生人員墜入事故;
當班調度員李亮夕接到匯報后,及時向正在召開調度會的生產 副礦長張國鋒進行了匯報;
7 時 34 分,張國鋒向礦長常小強電 話匯報;
7 時 35 分,張國鋒向陽泰集團董事長郭志雄電話匯報;
8 時 32 分,張國鋒向陽城縣應急管理局副局長陳永明電話匯報;
8 時 45 分,陳永明向晉城煤監分局電話匯報。
(三)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上官海豐發現 3 人掉入矸石倉后,趕緊跑出聯絡巷叫上在 附近作業的楊軍鋒、張太平、原成定經 2079m 處聯絡巷往矸石 倉下口跑。過了聯絡巷風門后,叫上在西膠帶大巷機尾作業的 李學社等 5 人,一起到矸石倉下口施救。李學社、上官海豐、 楊軍鋒、常晉鋒 4 人爬上矸石倉下口平臺,把放矸漏斗嘴放下, 扒開矸石,將郝海豐、吉虎山、朱愛兵三人救出。
第一個出來 的是郝海豐,頭先出來,面朝下,帽子也掉了;
第二個出來的 是吉虎山
第三個出來的是朱愛兵(由于救援緊張,參與救援人員均未注意到后面兩個受傷者的出來狀態),隨后用風筒布和 錨桿制成簡易擔架,將 3 人運出。
7 時 10 分,李學社用西膠帶大巷 11 #聯絡巷處的電話向礦調 度室進行匯報。
調度員李亮夕接到匯報后,立即通知正在開調 度會的生產副礦長張國鋒等人,張國鋒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 預案,安排李亮夕通知當班帶班礦長鐘龍興、科長王景波到現 場搶救傷員,通知 3106 回風順槽和 3104 綜采工作面人員迅速 參與救援,同時安排辦公室聯系 3 輛救護車到副井口待命。
7 時 20 分左右 3 名傷員被運至副井底,7 時 40 分左右 3 名 傷員被運至井口,由 3 輛救護車送往晉城大醫院進行搶救。郝 海豐、吉虎山、朱愛兵 3 人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10 月 13 日 9 時 22 分至 13 時 25 分,技術鑒定組與專家組相 關人員對事故現場進行了勘查,并提交了《山西陽城陽泰集團晶 鑫煤業股份有限公司武甲分公司“10·10”較大墜人事故現場勘 查報告》(以下簡稱《現場勘查報告》),情況如下:
(一)事故現場勘查情況 
1.西軌道大巷11 #聯絡巷至西軌道大巷2034m 處聯絡巷口間 的情況


2.西軌道大巷 2034m 處聯絡巷情況
3. 矸石倉上口情況
4. 西膠帶大巷情況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矸石倉上口設置了兩道柵欄和警示標志,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
2.人員違反《矸石倉施工作業規程》,進入懸掛“禁止入內” 的柵欄防護區域內查看矸石倉情況,未系安全帶,直接引發事故。
(1)人員進入懸掛“禁止入內”的柵欄防護區域內
(2)進入柵欄內的人員未系安全帶
3.西軌道大巷 2034m 處聯絡巷由北向南約 24m 至 33m 段底部 回填碎矸,矸石倉施工后上口形成漏斗并逐漸變大,是引發墜落 事故的危險因素
4.排除人員缺氧窒息導致事故的可能
5.尸檢報告
據山西省陽城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書(陽公司鑒法病字 〔2020〕062 號、063 號、064 號)給出的鑒定意見,朱愛兵符合 胸腔臟器損傷死亡,吉虎山、郝海豐符合顱腦損傷合并胸腔臟器 損傷死亡,三人的心血中均未檢出 CO 成分,排除 CO 中毒死亡。
(三)事故類別 
依據《煤炭工業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統計規定》(煤安 字〔1995〕第 50 號)及《現場勘查報告》、《搶險救援報告》、《尸 體檢驗報告》、事故調查取證筆錄,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人員從 矸石倉上口跌落引起的其他類事故。
四、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根據《搶險救援報告》、《尸體檢驗報告》及相關人員的調查詢問筆錄,認定事故死亡人數為 3 人。事故共造成直接經濟 損失約 411.254 萬元
五、事故發生前安全管理情況
六、事故發生前地方安全監管情況
七、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吉虎山、朱愛兵、郝海豐三人違反《山西陽城陽泰集團晶 鑫煤業股份有限公司武甲分公司矸石倉施工作業規程》,進入懸 掛“禁止入內”的柵欄內查看矸石倉情況,且未系安全帶,不 慎跌入矸石倉,墜落受傷致死。
2.間接原因 
(1)武甲煤礦開展安全風險辨識工作不嚴不細,雖然在矸 石倉施工前也進行了風險辨識,并辨識出 17 個風險點,但在開 展安全風險辨識前,由于相關人員未查閱聯絡巷施工地點的地 質資料及相關技術資料,也未到現場進行查看,故未能辨識出 矸石倉施工地點巷道底板不實,有浮矸,可能導致矸石倉上口 擴大的風險。 
(2)武甲煤礦井下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尤其是對矸石倉 施工等零星工程的安全管理不重視,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 在現場得不到貫徹和有效落實。 
(3)武甲煤礦對井下零星工程的安全風險辨識不清,對矸 石倉的施工沒有引起高度重視,對《矸石倉設計》和《矸石倉 施工作業規程》的審核把關不嚴。 
(4)武甲煤礦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現場作業人 員安全意識淡薄,自保互保意識差。
(5)武甲煤礦制定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不科學,操作性不強;對安檢工的日常管理不合理,安檢工長期固定在同一個隊組, 由礦調度室負責考勤和管理,不能充分發揮安檢工的監督檢查 作用。
(6)陽泰集團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實,安全管理存在 漏洞,安全監察部專業檢查人員配備不足,對所屬礦井安全檢 查實行部室包礦制不科學,不能有效發揮各業務部室的業務指 導作用;對武甲煤礦開展安全風險辨識工作檢查指導不到位。 
(7)陽城縣應急管理局及煤礦安全監管五人小組對武甲煤 礦安全生產動態掌握不清,沒有及時掌握武甲煤礦井下變化的 風險點,安全監管不到位。
(二)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本起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八、責任劃分與處理建議 
(一)建議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1.吉虎山,男,漢族,1976 年 8 月出生,群眾,武甲煤礦 開拓隊班組長,事故發生地點當班班組長。作為開拓隊當班的 直接領導者,是本作業區域的生產第一責任人,違規安排工人 擅自打開懸掛有“禁止進入”標志的柵欄,進入矸石倉附近, 且本人也未佩戴安全帶,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負直接 責任。
建議追究刑事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責 任。
2.朱愛兵,男,漢族,1974 年 4 月出生,群眾,武甲煤礦 安 監 科 安 檢 工 , 事 故 發 生 地 點 當 班 安 檢 工 ( 證 號 :140522197404066515)。作為井下開拓隊當班安檢工,是本作業 區域的安全第一責任人,不僅未對進入矸石倉處的工人違章行為進行制止,且本人也未佩戴安全帶,進入矸石倉附近,導致 事故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負直接責任。
建議追究刑事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責 任。
(二)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及行政處罰人員 
3.李學社,男,漢族,1973 年 5 月出生,群眾,武甲煤礦 開拓隊副隊長,事故當班跟班副隊長,負責當班安全生產工作。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矸石倉上口現 場作業人員的違章作業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 十二條第(七)項之規定,給予政務撤職處分。 
4.馬占紅,男,漢族,1968 年 2 月出生,群眾,武甲煤礦 開拓隊隊長,本隊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本隊全面工作。對浮矸引起矸石倉上口口徑擴大的情況未引起重視,安全管理 有漏洞,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 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 十二條第(七)項之規定,給予政務撤職處分。
5.栗正軍,男,漢族,1984 年 4 月出生,群眾,武甲煤礦 生產技術科副科長,負責編制、會審、貫徹施工組織設計及作 業規程。作為《矸石倉設計》和《矸石倉施工作業規程》的具 體編制人,編制的《矸石倉施工作業規程》中安全技術措施不 詳細,對矸石倉施工地點巷道底板不實的安全風險認識不足,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 十二條第(七)項之規定,給予政務撤職處分。
6.賈軍龍,男,漢族,1973 年 10 月出生,中共黨員,武甲 煤礦防治水助理兼生產技術科科長,全面負責生產技術科管理 工作。對矸石倉施工作業重視不夠,動態掌握不清,安全生產 管理有漏洞,對《矸石倉設計》和《矸石倉施工作業規程》審 核把關不嚴,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安全 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七) 項之規定,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撤職處分。
7.原松勝,男,漢族,1979 年 10 月出生,中共黨員,武甲 煤礦安監科科長,負責礦井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對矸石倉施工 作業重視不夠,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對《矸石倉設計》 和《矸石倉施工作業規程》審核把關不嚴,對安檢工要求不嚴, 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安全 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七) 項之規定,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撤職處分。 
8.鐘龍興,男,漢族,1964 年 4 月出生,中共黨員,武甲 煤礦總工程師,負責礦井生產技術管理工作,事故當班帶班礦 領導。作為總工程師,對矸石倉施工地點巷道底板不實的安全 風險辨識不清,對《矸石倉設計》和《矸石倉施工作業規程》審核把關不嚴;作為事故當班入井帶班礦領導,帶班期間對矸 石倉作業現場安全巡查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工人的違 章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 十二條第(七)項之規定,給予政務降級處分。依據《安全生 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給予警告,并 處人民幣 10000 元的罰款。 

9.張國鋒,男,漢族,1975 年 4 月出生,中共黨員,武甲 煤礦生產副礦長,負責礦井生產安全工作。在得知矸石倉上口 口徑變大,且有浮矸的情況后,重視不夠,安排部署現場查看 工作不嚴不細;井下現場安全管理有漏洞,對職工安全教育不 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 十二條第(七)項之規定,給予政務降級處分。依據《安全生 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給予警告,并 處人民幣 10000 元的罰款。

10.張育斌,男,漢族,1976 年 7 月出生,中共黨員,武甲 煤礦安全副礦長,分管礦井安全生產工作。對矸石倉施工作業 現場安全管理重視不夠,對《矸石倉設計》和《矸石倉施工作 業規程》審核把關不嚴;對安檢工的日常管理不合理,教育培 訓不夠,不能充分發揮安檢工的現場監督檢查作用,對事故的 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七)項之規定,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依據《安全 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給予警告, 并處人民幣 5000 元的罰款。

11.上官豐軍,男,漢族,1984 年 8 月出生,群眾,武甲煤 礦機電副礦長,分管全礦機電運輸工作,矸石倉上口封口作業 當班帶班礦領導。在帶班下井期間對矸石倉上口封口情況了解 掌握不夠,對矸石倉上口的浮矸沒有引起重視,也未采取任何 措施,現場管理落實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 十二條第(七)項之規定,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依據《安全 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給予警告, 并處人民幣 5000 元的罰款。 

12.常小強,男,漢族,1972 年 12 月出生,中共黨員,陽 泰集團晶鑫煤業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兼武甲煤礦礦長,礦井 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礦井全面工作。對礦井安全風險辨 識工作不嚴不細,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不科學,對職工安 全教育不到位,對矸石倉施工作業未引起足夠重視,安全管理 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 (七)項之規定,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撤職處分。依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自受處 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煤礦礦長安全生 產考核記分辦法的通知》(晉政辦發〔2019〕47 號)文件要求, 給予常小強記 12 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給予警告,并處人民幣 10000 元的罰款。 

13.李海兵,男,漢族,1975 年 6 月出生,群眾,陽泰集團 派駐武甲煤礦安監員,負責對武甲煤礦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對武甲煤礦井下矸石倉施工重視不夠,施工期間未到現場檢查, 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之規 定,給予警告,并處人民幣 3000 元的罰款。由陽泰集團調離李 海兵的駐礦安監員崗位。

14.原東亮,男,漢族,1974 年 11 月出生,中共黨員,陽 泰集團生產技術部負責人,主持生產技術部工作,武甲煤礦包 礦部室負責人。對武甲煤礦井下矸石倉施工情況掌握不清;安 全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 十二條第(七)項之規定,給予政務降級處分。 

15.孟社旗,男,漢族,1965 年 7 月出生,中共黨員,陽泰 集團生產副總經理,分管集團煤炭生產工作。武甲煤礦包礦領 導。對所包武甲煤礦安全生產動態掌握不清,對武甲煤礦安全 風險辨識工作檢查指導不力,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 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七)項之規定,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16.張雄社,男,漢族,1962 年 11 月出生,中共黨員,陽 泰集團安全副總經理,分管集團安全生產工作。對武甲煤礦安 全監督檢查不到位,對武甲煤礦安全風險辨識工作檢查指導不 力,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 十二條第(七)項之規定,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17.譚國林,男,漢族,1970 年 12 月出生,中共黨員,陽 泰集團總經理,負責集團的安全生產和經營管理工作。安全管 理不到位,對武甲煤礦安全風險辨識工作指導不力;對所屬礦 井安全檢查實行部室包礦的制度制定不科學,對公司業務部室 的專業人員配備不足,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 十二條第(七)項之規定,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依據《安全 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給予警告, 并處人民幣 10000 元的罰款。

18.郭志雄,男,漢族,1966 年 12 月出生,中共黨員,陽 泰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負責集團全面工作,安全生產第一 責任人,武甲煤礦掛牌責任人。安全管理不到位,對武甲煤礦 安全風險辨識工作指導不力;對所屬礦井安全檢查實行部室包 礦的制度制定不科學,對公司業務部室的專業人員配備不足, 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七)項之規定,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依據《安全 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給予警告, 并處人民幣 10000 元的罰款。 

19.李鯤鵬,男,漢族,1976 年 9 月出生,群眾,陽城縣應 急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管五人小組第五組成員,武甲煤礦包保責 任人,行使政府安全監管職權。安全監管不到位,未及時發現 并糾正武甲煤礦矸石倉施工安全風險辨識不清的問題,對事故 的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 十二條第(七)項之規定,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20.齊衛東,男,漢族,1982 年 7 月出生,群眾,陽城縣應 急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管五人小組第五組組長,負責對武甲煤礦 等 5 座煤礦行使政府安全監管職權。安全監管不細致不到位, 對武甲煤礦安全生產動態和安全風險辨識工作掌握不清,對事 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 十二條第(七)項之規定,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21.劉偉,男,漢族,1977 年 7 月出生,中共黨員,陽城縣 應急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督管理股一網格負責人,負責監管區域 內煤礦安全生產監督工作。對武甲煤礦風險辨識掌握不清,安 全監督檢查不到位,對轄區煤礦安全風險辨識工作檢查指導不 力,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七)項之規定,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22.靳郭龍,男,漢族,1972 年 10 月出生,中共黨員,陽 城縣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大隊大隊長兼煤礦安全監督 管理股股長(副科級),負責煤礦安全監督管理股全面工作。安 全監督檢查不到位,對轄區煤礦安全風險辨識工作檢查指導不 力,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 十二條第(七)項之規定,責令靳郭龍作出書面檢查。

(二)對武甲煤礦的處理建議

1.2020 年 10 月 10 日,晉城煤監分局接到事故報告后,依 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進一步強化煤礦安全生產 工作的規定的通知》(晉政辦發〔2012〕34 號)要求,責令武甲 煤礦實行整頓恢復機制,整頓期限為 6 個月。整頓結束后,履 行復產驗收程序,驗收合格后方可復產。

2.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 一款之規定,暫扣武甲煤礦的《安全生產許可證》。3.武甲煤礦發生一起較大責任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該礦處人 民幣 90 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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